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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大额采购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08-5-5 下午 04:31:59 发布者:[院办]  来源:[本站] 字体:  
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大额采购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和规范学校大额采购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发展,依据《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大额采购是指使用学校预算资金或自筹资金一次性购置额度在3万元以上的教学设备、科研设备、实验器材、图书资料(含音像制品)、教材、软件、办公设备(含家具)及用品、医疗设备及药品、学生公寓家具及用品、服装、劳动保护用品、后勤生产生活设备、交通工具、建筑材料、燃料、福利购物等。

第三条  全校各部门利用学校预算内、预算外资金或部门自筹资金进行的采购(低值易耗品除外),均执行此办法。

第四条  大额采购达到政府招标限额标准或符合政府采购目录要求的,要进行政府招标采购。由于特殊原因,不适合政府招标采购的,由校内采购(招标)小组完成。校内采购(招标)小组由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后勤管理处、审计处、申请采购部门选派人员(或聘请专家)5人以上组成,组长由分管采购(招标)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在学校大额采购(招标)监督小组(由监察部门牵头)的监督下开展工作。在公开采购(招标)的基础上,采购(招标)小组应充分尊重使用部门的意见,技术标书由使用部门负责撰写,资金由计财部门负责支付,采购(招标)及合同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和签订,采购(招标)过程由监察部门负责监督,货物验收由资产处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完成。小组成员在组长的领导下,要密切配合,积极工作,认真负责,廉洁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按时完成学校下达的采购(招标)任务。

第五条  学校采购(招标)工作实行统一归口管理,除工程类招标(采购)由后勤管理处负责外,其它类采购(招标)均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负责部门要严格履行下列采购(招标)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招标、采购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令、法规,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实施办法;

2、根据学校指示精神,编制我校有关物资采购年度预算;

3、组织实施学校参加政府采购、校内招标采购和日常采购工作;

4、建立有关物资价格、技术指标及生产厂家的信息系统;

5、对学校有关部门的专项采购工作提供资料、信息并进行指导和监督;

6、组织学校各部门进行采购、验收、入帐等工作;

7、负责签订采购合同,并监督合同规定的售后服务执行情况;

8、学校安排的其它采购、验收等工作;

第六条  学校采购(招标)工作应遵循严格审批、依法采购、勤俭节约、公开透明的原则,努力做到为教学、科研、办公及后勤生产、生活提供优质、快捷的服务。

第七条  各部门凡需购置《年度吉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所规定门槛价格以上物品,必须先提出计划,列明采购内容、预算金额、资金来源、详细的技术要求和拟用时间、用途等。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需按《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采购管理试行办法》中的要求,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教学仪器设备要经教务处、科研仪器设备要经科研处、后勤设备要经后勤管理处审查并签署意见,学校批准后,转送资产管理处(也可交由资产管理处报批),由资产管理处把采购项目通报计划财务处后,统一报吉林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批,实行政府采购或定点采购。

第八条  各部门凡需购置《年度吉林省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物品,按《吉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要求执行;凡需购置《年度吉林省集中采购目录》门槛价以内的物品,由资产管理处和使用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政府定点采购采购或零星采购。

1、采购计划单件或批量金额在3万元以内的,不需或不能进行政府采购的,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落实资金来源,由资产管理处会同使用部门组成三人采购小组联合采购;

2、采购计划单件或批量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不需或不能进行政府采购的,经分管校领导、校长批准后,由学校大额采购(招标)小组,根据实际情况施行校内公开招标采购或集体采购;

3、采购计划单件或批量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后,由学校采购招标小组按有关规定施行政府招标采购或组织校内公开招标采购或集体考察采购。

第九条  未列入学校年度采购预算,但教学工作又确实急需的大额采购,属于计划外采购,采购单位必须填写《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计划外采购签批单》,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转送资产管理处,按上述规定程序、方式组织进行采购。

第十条  为保证所采购物资的质量和价格,各计划申报部门要对物品的使用性能、要求、技术指标和预算价格方面负责,资产管理处要对采购方式、实际价格和合同(协议)签署、货物验收、安装、售后服务等方面负责。

第十一条  各部门使用自筹资金进行物资采购,申报计划时必须经学校计划财务处认定,并签署意见,校领导批准后,资产管理处按有关规定采购。设备款项由计财处从部门经费中支付。

第十二条  采购(招标)合同的签订需按《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经济合同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采购设备到货后,由资产管理处和使用单位等共同负责按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必要时可聘请专业部门协助验收。验收合格后凭验收单(签字手续完备)办理登记入帐(固定资产)手续。使用部门自筹资金采购的,由部门负责到资产管理处入账,到计财处报销(转帐)。使用学校设备经费、科研经费、专业建设经费采购的,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到学校计划财务处报销(转帐)。

第十四条  各部门不得采取将批量或同类产品化整为零,逃避政府采购和学校公开招标采购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如违反上述规定,使用部门擅自采购的,资产管理处将不予办理验收入帐手续,计划财务处将不予借款和报销,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擅自采购部门负责,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院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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