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财采购[2007]673号
关于在省直单位开展办公自动化设备政府采购
协议供货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满足省直单位的采购需求,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在总结几年来开展办公自动化设备定点采购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经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我们制定了《吉林省省级办公自动化设备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暂行办法》,并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依法组织竞争性谈判采购,确定了台式计算机、笔记本电脑、打印机、复印机、速印机、投影仪、扫描仪、服务器共8类办公自动化设备协议供货供应商。决定从2007年10月20日起开始执行协议供货管理体制,至2008年10月20日止,运行期限1年。省直单位采购上述各类品牌的办公自动化设备,限额标准设定为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协议供货期限内,不论一次采购或分次采购,均不得超过规定限额。具体操作程序见《吉林省省级办公自动化设备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暂行办法》(附后)。
请各预算主管部门接到通知后,速转送至各所属单位,以便遵照执行。各部门、各单位应加强上述协议供货采购管理工作,对未按规定执行的,应予纠正,财务部门不得报销。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将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发现违规行为立即纠正,并严肃处理。协议供货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向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反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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