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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省直单位开展新一轮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政府采购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4-1 上午 09:45:25 发布者:[院办]  来源:[本站] 字体:  
吉林省财政厅
吉财采购[2007]672号
 

关于在省直单位开展新一轮公务用车定点维修
政府采购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省直单位公务用车维修政府采购管理,节约维修资金,提高公务用车维修质量和维修效率,根据《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在上一轮公务用车定点维修运行到期并已取得成功经验的基础上,近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代省直采购单位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采取竞争性谈判的采购方式,依法重新确定了2007—2009年省直单位公务用车维修定点维修商。决定从2007年10月20日起运行,到2009年10月20日止,运行期限2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省直单位无论使用何种资金维修公务用车,都必须按规定到本次定点的维修厂商处进行维修(单纯购买汽车配件,不发生维修费用的除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到非定点维修厂商处维修。本轮公务用车维修运行开始后,上一轮公务用车定点维修运行同时终止。
      二、省直单位需要维修公务用车时,可登录省政府采购中心网站(网址为:WWW.JLSZFCG.GOV.CN),查看重新确定的定点维修商名单及相关信息,然后在本次定点的维修厂商中自行选择维修商进行维修。维修服务完成后,要签定书面合同或协议备查。除财政专项安排的维修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外,其他维修资金均由省直单位与定点维修商自行结算。省直单位财务核销时,必须使用定点维修商开具的盖有“吉林省省级政府定点采购专用章”的税务发票,否则财务部门不得入帐核销。
      三、定点维修商在维修时要直接兑现优惠折扣率和服务承诺;要把最好的技术、最优良的服务和最高的效率用于省直单位公务用车维修;要确定专人接待服务,建立维修档案,实行微机化管理,做到礼貌热情,周到细致,保证维修质量和维修时间。定点维修商为省直单位提供的税务发票必须盖有“吉林省省级政府定点采购专用章”,各定点维修商维修公务用车前,须将空白发票加盖本维修厂商公章后,到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审核盖章,以备使用。维修完成后,填写发票并签定书面合同或协议,一并交给维修单位。
     请各预算主管部门接到通知后,速转送至各所属单位,以便遵照执行。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政府采购管理,对未按规定执行的,应予纠正,财务部门不得报销。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将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发现违规行为立即纠正,并严肃处理。定点维修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向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反馈情况。
 
 
附件:维修点.xls
 
 
                                                                                  二00七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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