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财采购[2007]672号
关于在省直单位开展新一轮公务用车定点维修
政府采购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省直单位公务用车维修政府采购管理,节约维修资金,提高公务用车维修质量和维修效率,根据《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在上一轮公务用车定点维修运行到期并已取得成功经验的基础上,近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代省直采购单位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采取竞争性谈判的采购方式,依法重新确定了2007—2009年省直单位公务用车维修定点维修商。决定从2007年10月20日起运行,到2009年10月20日止,运行期限2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省直单位无论使用何种资金维修公务用车,都必须按规定到本次定点的维修厂商处进行维修(单纯购买汽车配件,不发生维修费用的除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到非定点维修厂商处维修。本轮公务用车维修运行开始后,上一轮公务用车定点维修运行同时终止。
二、省直单位需要维修公务用车时,可登录省政府采购中心网站(网址为:WWW.JLSZFCG.GOV.CN),查看重新确定的定点维修商名单及相关信息,然后在本次定点的维修厂商中自行选择维修商进行维修。维修服务完成后,要签定书面合同或协议备查。除财政专项安排的维修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外,其他维修资金均由省直单位与定点维修商自行结算。省直单位财务核销时,必须使用定点维修商开具的盖有“吉林省省级政府定点采购专用章”的税务发票,否则财务部门不得入帐核销。
三、定点维修商在维修时要直接兑现优惠折扣率和服务承诺;要把最好的技术、最优良的服务和最高的效率用于省直单位公务用车维修;要确定专人接待服务,建立维修档案,实行微机化管理,做到礼貌热情,周到细致,保证维修质量和维修时间。定点维修商为省直单位提供的税务发票必须盖有“吉林省省级政府定点采购专用章”,各定点维修商维修公务用车前,须将空白发票加盖本维修厂商公章后,到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审核盖章,以备使用。维修完成后,填写发票并签定书面合同或协议,一并交给维修单位。
请各预算主管部门接到通知后,速转送至各所属单位,以便遵照执行。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政府采购管理,对未按规定执行的,应予纠正,财务部门不得报销。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将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发现违规行为立即纠正,并严肃处理。定点维修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向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反馈情况。
二00七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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