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阅证使用规定

    1、借阅证是读者在图书馆借阅书刊、查询资料以及享受各项服务的有效证件,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违者罚款20元,并扣留借阅证,由证件所有人持检讨书领回。

    2、借阅证出现破损而影响正常使用,应到办证处重新办证,并交纳手续费2元,原来证件即行作废,不得使用,违者罚款50元。

    3、若借阅证丢失,应立即到办证处挂失,并在挂失一个月后重新办证。第一次补办证,交纳手续费10元,第二次补办证,交纳手续费20元,第三次及以上补办证,交纳手续费30元。借阅证补办后,原证即行作废,不得使用,违者罚款50元。

    4、学生、教职工离校时,须还清所借图书并交回借阅证,撤销帐户。

    

借阅册数及借期的规定

 

读者类型 借书

总量

新书 中文图书 外文图书

中文期刊

外文期刊
册数 借期 册数 借期 册数 借期 册数 借期 册数 借期
教授、副教授 40 10 30 10 30 5 30 10 30 5 30
教师 40 10 30 10 30 5 30 10 30 5 30
学生 40 10 30 10 30 5 30 10 30 5 30
离退人员 40 10 30 10 30 5 30 10 30 5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