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整体条件

 一、办学指导思想

  领导班子团结,办学指导思想端正,坚持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模范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好研究生教育与其他各层次人才教育的关系。积极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和管理体制改革,并取得突出成效。

  二、教学与科研队伍

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应有较强的教学与科研队伍,本单位有一定数量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学和科研人员,具有博士、硕士学位的人员占有一定比例。

  三、学科建设与教育质量

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应已是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已授予10届以上学士学位。培养质量较好,办学效益较高。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评估通过。学科设置合理,学科建设取得一定成效。

  四、科学研究基础

    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应有一定的科学研究基础。近五年来曾获得国家级科研奖励,以及较多的省部级科研奖励,或在国内外发表一定数量的学术论文,出版过一定数量的专著,在为我国经济建设、教育科技和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中做出较显著的成绩和贡献;目前承担有一定数量的省部重点科研项目,或有重要价值的、较高学术水平的技术开发项目,有较充足的科研经费。

  五、物质条件

  本单位有可供研究生开展高水平科学研究工作所必需的教学和科研仪器设备。教学、科研和生活设施能较好地满足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需要。

  六、管理与规章制度

  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落实,规章制度健全,执行情况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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